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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大委,该局局长。一审行政裁定书

鄂崇食药监食罚(2016)257号

裁判日期:2017-06-13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大委,该局局长。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申请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鄂崇食药监食罚(2016)25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鄂崇食药监食罚(2016)2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物流方式向湖北省崇阳县的食品经营户赵榕销售瑞松蟹肉棒2件(规格1*10斤),单价235元/件,计货值470元。该食品包装正面标签上以较大的字体突出标注“食品名称:瑞松蟹肉棒(香辣味);产品类型:即食鱼糜制品,产地:浙江省温州市,配料:冻鱼糜制品(鱼糜)、水、淀粉、蛋精、猪油、大豆蛋白、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浙江瑞松食品有限公司……”等内容,上述标签的配料反映出该食品成份与其包装标签正面所宣称的内容不一致。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询问通知书;4.赵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2份;6.食品流通许可证;7.现场检查笔录;8.产品包装盒5份;9.交货单;10.询问笔录;11.邮政特快专递。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16)鄂崇食药监食罚2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崇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鄂崇食药监食罚(2016)2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望明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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