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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4230号

裁判日期:2018-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郁瑞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峥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原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补证为由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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