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2017-05-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春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春芳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春芳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春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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