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4002号
裁判日期:2018-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申请人:上海大真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学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申请人上海大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1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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