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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1982号

裁判日期:2019-05-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原告:罗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波诉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文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凤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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