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002号
裁判日期:2019-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原告:徐策。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
原告徐策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徐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8,000元及餐旅费、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先后签订《订购书》及《单店品牌加盟合同书》,就被告授权原告经营某品牌加盟店事宜作出了约定。嗣后,原告累计向被告付款194,510元,其中8,000元系合同保证金。原告收到被告货物后发现货物价格比同类的某某店高很多,并不像被告此前宣传的有30%利润。原告因无法盈利,经营2个月后开始清理存货,放弃经营。同时,原告与被告客服联系报停业务,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表示报停业务3年后才能退还保证金。现已满3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起诉。
经审查,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马培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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