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2018-0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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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吴工业区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4181XL。
法定代表人:刁思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勋,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逯晓枫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兼书记员 简少琼
书 记 员 巫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