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7)鄂0192行审7号
裁判日期:2017-08-18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2层03室,法定代表人:孙相楠,股东:李林、袁传金、朱刚、胡伟、文馨、孙相楠,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投资咨询(不含期货、金融及证券);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注册“易创国际”第14392682号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5月18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易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秘效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峥,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2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相楠。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新工商局”)因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富天下”)不履行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18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作出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18号《处罚决定书》,但是没有证据显示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故该决定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二)项为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缺乏送达程序,不合法,其申请不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现已立案的,应当不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18号《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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