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2018-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C幢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小华,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皮鞋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饰制造;服装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家用电器批发;皮革服装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时装设计服务;货架批发;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金蝶茜妮”第8272327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和“金蝶茜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守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蔡吉新,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狮岗脚C幢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总经理。
原告王守菊诉被告广州市金蝶妮服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守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18年7月20日,王守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守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晓雪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73民终2302号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343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辖1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3民初10492号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3民初287号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云09民申11号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云09民终25号
-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云0902民初418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73民终71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知民初终字第427号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603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483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