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4112号
裁判日期:2018-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普林诗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曙日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中沙村125号,法定代表人:严飞杨,股东:严飞杨、李向东,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装饰集成墙板、装饰背景墙;经销:装饰材料、建材、厨柜、家具、卫浴、地板、五金配件;房地产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百年匠心”第20794617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王建,而非浙江普林诗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严飞杨,股东严飞杨、李向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普林诗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百年匠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浙江普林诗顿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飞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晴,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普林诗顿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法[2017]246号)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一)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二)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本案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本案属于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应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