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2017-1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豪钥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219,而非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绿地启航国际16号楼603室,法定代表人:刘佳豪,股东:北京北软天使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点线合投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顺融天使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善林(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华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龙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佳豪,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婴儿用品、五金、交电、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化妆品;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原告: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219。
法定代表人:刘佳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环,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行政总监。
被告:陈金凤,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雷小鹏,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杭州中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凤、雷小鹏、杭州中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凤、雷小鹏、杭州中诉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