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2018-1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前身为泉山区好利宝母婴服务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为泉山区矿山路6号(棚户区旧房改造31#-3-10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美菊,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日用百货;按摩、母婴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和“好朵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6号矿南小区31-3-101室。
经营者:杨美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执行董事。
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公告费235元,合计435元,由原告泉山区好朵宝母婴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车 勤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方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