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4民初9465号
裁判日期:2019-01-0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714号,法定代表人:戴文华,股东:戴文华、刘溢,经营范围为: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灯具、建材、家具、五金产品、日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办公用机械、针纺织品、服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消防器材、仪器仪表、净水设备、制冷设备、通风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零配件、钢材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礼仪服务;文体活动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26日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文华,股东戴文华、刘溢没有注册“AI创意”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和“AI创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恩,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通大厦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P2KL4M。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平,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向军与被告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曾向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军提出撤回对被告秦皇岛越迈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向军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3.8元,由原告曾向军负担。
审 判 长 哪豪娜
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
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