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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403号

裁判日期:2016-08-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18幢1802-2室,而非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晨辉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宝昊,经营范围为: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餐饮营销策划;餐饮项目投资及策划;礼仪服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安茱莉”第14022918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茱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今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刘伟与安徽今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

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壹辆;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胜
    执行员    瞿玲玲
     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曼玉

  • 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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