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646号
裁判日期:2018-11-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浠水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欧达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浠水县散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股东:胡国强、华桦,经营范围为:塑料、装饰材料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五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欧达尚宅”第22332576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但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欧达尚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417966834,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陈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斌,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307724,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申请、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义务款等。
被执行人: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69523116,住所地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久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5执64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学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