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2018-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北极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城大厦N单元2708房,而非广州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汇金广州E座3A整层,法定代表人:廖有泽,股东:广州红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有泽,经营范围为:品牌策划咨询服务;品牌推广营销;市场调研服务;连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管理;贸易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限分支机构);贸易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餐饮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软件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勺扑”第23670880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湖南三纳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而非湖南北极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廖有泽,股东广州红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有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8年4月26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北极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勺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肖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湖南北极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城大厦N单元2708房。
法定代表人:廖有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肖荣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北极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荣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荣华负担。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