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2018-07-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2日,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法定代表人:贺南山,股东:贺南山、曹海平,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配件制造,加工;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新能源机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15日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贺南山,股东贺南山、曹海平没有注册“绿福源”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和“绿福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林林,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
法定代表人贺南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林林与被告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林林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林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林林撤回对被告江苏绿福源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林林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顾海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