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2018-0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丽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搜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8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法定代表人:骆漫丽,股东:张红波,已于2019年1月1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丽阁”第13523768号第27类墙纸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蔚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而非上海丽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骆漫丽、股东张红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丽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丽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小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上海丽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骆漫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军,男。
原告陈小抗与被告上海丽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2018年2月1日,原告陈小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小抗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风雅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正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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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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