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4144号
裁判日期:2018-10-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苗新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92102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为“易拉宝”而非“易拉支付”,且截止2017年7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拉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夏闻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苗新强。
申请执行人夏闻伯与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夏闻伯合作费用17000元;二、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夏闻伯分润费用2530元;三、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夏闻伯奖励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夏闻伯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有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41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王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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