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131号
裁判日期:2018-10-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苗新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92102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为“易拉宝”而非“易拉支付”,且截止2017年7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拉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志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苗新强。
申请执行人王志朝与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志朝合作费用19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8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有效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信息,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31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王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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