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3号
裁判日期:2018-06-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9层38号,法定代表人:王四早,股东:童望先、吴一平、王四早,已于2016年5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赫司特”第27类汽车用垫毯商品商标,但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赫司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贺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科技产业园(西区)综合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四早。
申请执行人贺强胜与被执行人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4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强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04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4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44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军
审判员 张建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