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2018-09-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初级农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8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波,股东魏茂军、冯波没有注册“龙鱼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龙鱼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南阳市。
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
法定代表人:冯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燕与被告济南瑞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张燕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加盟被告餐饮店,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及其他费用66000元,后被告不履行承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66000元,赔偿损失32000元。
经审查,本案原告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但原告未提交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4366号,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费2250元,退还原告张燕。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戴瑞熠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景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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