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9-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爆走丸族”第155508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爆走丸族”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雨杰,男,1987年2月26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雨杰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雨杰于2018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雨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雨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雨杰负担。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周广滨
审判员 沈 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科旭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8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9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71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34392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27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1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720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29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43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74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516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362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终76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18451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401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1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