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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2018-05-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丸茶一派”第25483513A号第30类茶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丸茶一派”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安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张峥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安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峥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峥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自主申报)
  • 官网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新景大厦6层
  • 座机号码:020-35981669359816783632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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