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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2018-09-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法定代表人:彭桂红,股东:刘明、朱峰、彭桂红,已于2018年3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华美在线”第16684919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4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华美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兵,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
  法定代表人:彭桂红。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合法处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彭露露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佩佩
书 记 员  彭龙亭

  • 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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