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2013-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501-12房,法定代表人:陈学才,股东:连洪波、陈学才、王定强、王莉莉,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预包装食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乳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乳制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仅限分支机构);冷热饮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甜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餐饮配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小吃服务(仅限分支机构);散装食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散装食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中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西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自助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快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茶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咖啡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糕点、糖果及糖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糕点、面包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酒类零售(仅限分支机构);豆制品制造(仅限分支机构);豆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熟食零售(仅限分支机构);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仅限分支机构);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业特许经营;餐饮管理;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广告业;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尔兹”第22565447号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麦尔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付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志容,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铭阳。
委托代理人邱枫,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韵思,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昂诉被告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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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万 方
审 判 员 李晓君
代理审判员 廖 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