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17号
裁判日期:2015-01-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501-12房,法定代表人:陈学才,股东:连洪波、陈学才、王定强、王莉莉,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预包装食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乳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乳制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仅限分支机构);冷热饮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甜品制售(仅限分支机构);餐饮配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小吃服务(仅限分支机构);散装食品批发(仅限分支机构);散装食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中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西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自助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快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茶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咖啡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糕点、糖果及糖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糕点、面包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酒类零售(仅限分支机构);豆制品制造(仅限分支机构);豆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熟食零售(仅限分支机构);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仅限分支机构);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业特许经营;餐饮管理;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广告业;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装装潢设计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尔兹”第22565447号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麦尔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梦婷,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志成,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定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婷诉被告广州华琳食品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梦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梦婷负担。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
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
书 记 员 黄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