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3751号
裁判日期:2018-05-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0号汇金广场四层400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邹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调味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道具出租服务;干果、坚果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干果、坚果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哥伦布”第17002421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市尚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邹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哥伦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乔会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0号汇金广场四层40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新卯。
权利人乔会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4399.77元,执行费116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11执3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