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辖终1014号
裁判日期:2017-09-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0号汇金广场四层400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邹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调味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道具出租服务;干果、坚果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干果、坚果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吉菓菓”第12826029号第43类茶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吉菓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70号汇金广场四层4002房。
法定代表人:朱紫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海原县。
上诉人广州市雅之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之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故一审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之规定,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雅之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雅之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雅之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11民初5008号民事裁定,并把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技术秘密案件是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等规定表明,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往往都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秘密的内容。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雅之食公司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秘密的内容,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王晓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龙以雅之食公司违反《雅之食项目合作协议》,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雅之食公司与王晓龙签订的《雅之食项目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雅之食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雅之食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王晓龙有权选择向雅之食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雅之食公司认可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却以本合同涉及技术秘密主张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雅之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谭卫东
审 判 员 赵盛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彩丽
书 记 员 陈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