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8-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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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建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42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裁令: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共计人民币83,672.8元。仲裁后,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故余建文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建文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0422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信息、证券查询信息、房地产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422号裁决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湧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满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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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199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125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504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6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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