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9597号
裁判日期:2017-09-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姣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汤惠燕、颜丽丽,系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姣燕诉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姣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姣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刘姣燕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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