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2071执5508号
裁判日期:2018-09-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耐德C栋1楼及5楼,而非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赖志军,股东:赖志军、丁丽平,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路灯、台灯、吊灯、吸顶灯、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承接照明亮化安装及设计工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卡耐基”第4386711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军,而非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和“卡耐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赖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丁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38号首层第七卡,组织机构代码66822383-7。
法定代表人:赖志军。
申请执行人胡秋生与被执行人赖志军、丁丽平、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志军、丁丽平、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胡秋生清偿欠款1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2017)粤2071执5389号案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西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2013)易×××】,该查封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正由该案处理中,本案在查封财产变现后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2071执5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旭东
执行员 冯要举
执行员 林思静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孙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