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4462号
裁判日期:2017-08-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股东:刘航宇、张继成、刘武德、李俊峰、赵利宏,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活动;会议服务;销售体育用品;产品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哈皮小孩”第11863383号第41类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商标,但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哈皮小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2016]第13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浩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工资四万八千六百五十五元;二、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浩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一万元;三、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三万元;四、驳回王浩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王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4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