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6369号
裁判日期:2018-09-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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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
上诉人谢万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8年6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万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诗雅
书记员 林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