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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6369号

裁判日期:2018-09-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南海欧迪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麻奢鹅溪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冷洪福,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铝材及工业型材、衣柜、书柜、卫浴制品、室内门;加工、销售:铝门、铝窗、阳光房、铝框;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南海欧迪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欧迪克”第4284897号第6类金属门商品商标,但佛山市南海欧迪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欧迪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欧饰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焦玉川。

上诉人谢万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18年6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万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曾文莉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诗雅
书记员    林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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