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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2018-09-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亿商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而非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法定代表人:邱保康,股东:徐福平、熊振、邱保康,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研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专营除外)、展柜、手机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大唐盛世”第27299109号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唐盛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智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平。

原告朱智敏诉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智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智敏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 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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