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2018-08-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经营范围为:环保装饰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安全防盗门、智能门锁、非标门的研发、生产、销售;家居装饰材料的研发、销售(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纤维板、画类工艺品、地板生产(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销售;五金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及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家”第84068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智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跃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委托代理人:郑福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邱跃武诉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邱跃武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跃武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跃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跃武负担。
审 判 员 卢炳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徐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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