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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7-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378室,法定代表人:马冰,股东:汪向情、孟祥佩、马冰,经营范围为:无锁孔智能遥控防盗门、电子产品研发、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安全用金属制品、金属门窗、卫生陶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视听设备、木制品、家用纺织制成品、服装的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会议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智能化、信息技术服务;通讯技术研发;网络平台搭建;智能家具、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销售;安防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综合布线;企业营销策划;文化宣传;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宁智”第18277441号第9类电锁商品商标,但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宁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容城县昌华套装门厂,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经营者:李洪敏。

被执行人: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冰,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向情,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孟祥佩,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9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91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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