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2016-10-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378室,法定代表人:马冰,股东:汪向情、孟祥佩、马冰,经营范围为:无锁孔智能遥控防盗门、电子产品研发、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安全用金属制品、金属门窗、卫生陶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家用电器、视听设备、木制品、家用纺织制成品、服装的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会议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智能化、信息技术服务;通讯技术研发;网络平台搭建;智能家具、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销售;安防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综合布线;企业营销策划;文化宣传;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宁智”第18277441号第9类电锁商品商标,但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宁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6521-9。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孟祥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执行人: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组织机构代码59867233-0。
法定代表人:孟祥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孟祥佩、安徽极速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祥佩系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公司成立时该股权对应的投资权益数额为20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该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孟祥佩持有的安徽翼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股权。
二、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孟祥佩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得对该股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期限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荣生
审判员 孙中东
审判员 刘小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宁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