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91执810号
裁判日期:2017-12-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郭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涂料工,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宏亮与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宏亮技术服务费、推广费共计4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宏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李继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郭宏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台春香
代理审判员 杜霄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鞠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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