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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83号

裁判日期:2018-09-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清大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辉,股东:孙宠鹏、刘骏涛、张辉,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教育投资顾问;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文字编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市场调查;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销售其他日用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406185号第41类游乐园服务商标为“家·宝贝”而非“家宝贝”,且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家宝贝”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亿婴天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120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亿婴天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亿婴天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亿婴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112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亿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到本院接受了询问。全景公司、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亿婴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涉案图片系通过“皮皮时光机”APP发送的,并非由上诉人控制,上诉人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全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被告微梦公司书面陈述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全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全景公司享有编号为1h-18886的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收录在全景公司《中国图片库1H》中,并经著作权登记。亿婴公司、微梦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号“亿婴天使教育”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全景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亿婴公司、微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亿婴公司赔偿全景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及公证费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全景公司提交了:1.登记号为2009-G-022021、发证日期为2009年11月6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全景公司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H》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永久转让。盖有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中国图片库1H》<下>中载有涉案作品。2.全景公司网站(网址为www.quanjing.com)上载有涉案作品以及全景公司网站后台信息网页打印件,后台信息显示涉案作品的上图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全景公司主张该时间即为涉案作品在全景公司网站的发表时间。亿婴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中国图片库—1H》<下>仅在首页盖章,未加盖骑缝章,故以此否认全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2017年4月12日,经全景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全景公司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从互联网上浏览、拷屏保存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做出的(2017)京长安内经字第1265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2652号公证书)记载:新浪微博认证信息为亿婴公司的“亿婴天使教育”微博账号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的微博配图中使用了涉案作品,该微博配文“【宝宝三岁左右就可以独立睡觉】育儿专家认为,宝宝在三岁左右就可以独立睡觉了。宝宝独立睡觉,可以称得上是精神上的断奶,家长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给宝宝准备自己的房间,让宝宝做屋子的小主人。小贴士:最好不要用强硬的态度来达到目的,否则会对宝宝的内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哦。”该条微博转发、评论量为0、点赞量为1,并显示“来自皮皮时光机”。该公证书还对该微博使用其他案外图片进行了公证。

亿婴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第12652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为亿婴公司,但认为涉案作品来源于皮皮时光机,由皮皮时光机选择了涉案作品和博文内容,其仅点击了定时发布,故没有侵权故意,亦非侵权主体。为证明其主张,亿婴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其上显示打开皮皮时光机后台,点击内容库,选择亲子乐园,皮皮时光机会选择相关的图片并编辑好内容,点击定时发送即可发送相关图片。全景公司认可亿婴公司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未授权皮皮时光机使用涉案作品,并认为亿婴公司通过皮皮时光机发布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全景公司表示,皮皮时光机网站上有相关版权提示,提示用户需购买正版图片并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亿婴公司认可皮皮时光机网站上有相关版权提示,但表示其在点击定时发送时不需要再点击任何其他按钮,所以无法决定发送的内容和图片。

微梦公司提交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涉案微博账号的认证材料,证明涉案微博账号系由亿婴公司认证经营。全景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亿婴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说明及认证材料的真实性但认可公证书中显示认证主体为亿婴公司。

另,亿婴公司表示其主营业务为儿童早期教育。

就涉案作品的删除情况,微梦公司表示其收到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作品,全景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亿婴公司表示其收到起诉状后未查找到涉案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涉案作品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全景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展示有涉案作品的《中国图片库1H》<下>、全景网上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全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亿婴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全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亿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亿婴天使教育”的微博账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亿婴公司提出涉案作品及博文系来自皮皮时光机,其无侵权故意亦不是侵权主体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博账号的认证主体为亿婴公司,亿婴公司亦认可其点击了定时发送,可见亿婴公司最终发布了涉案作品。同时,全景公司否认其将涉案作品授权给皮皮时光机使用,且皮皮时光机上亦有相关的版权提示。故亿婴公司的抗辩理由并非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亿婴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涉案微博已经删除,一审法院认为再行判令亿婴公司、微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已无必要。全景公司要求亿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任何全景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亿婴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仅为一般人物摄影,拍摄难度不高;第二,全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亿婴公司未对涉案微博进行置顶、推荐,仅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第四,涉案微博系用于分享育儿知识,服务于亿婴公司的主营业务;第五,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较少,可见该条微博的实际热度并不高,受关注度较低。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全景公司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全景公司主张本案的公证费,其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证明,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有公证保全事项发生,一审法院依法酌定公证费50元。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属于信息储存空间服务提供者。全景公司未举证证明微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在侵权行为及时停止的情况下,微梦公司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亿婴公司赔偿全景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50元;二、驳回全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全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1H》<下>、网页打印件、公证书,亿婴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微梦公司提交的认证材料以及一审开庭笔录、二审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亿婴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全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根据全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全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亿婴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亿婴公司对此辩称,涉案图片系其通过“皮皮时光机”APP发布的,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亿婴公司应对其经营管理的微博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微博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该行为与亿婴公司通过何种技术手段上传或发布了涉案图片无关,亿婴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亿婴公司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全景公司的实际损失亦或亿婴公司的侵权实际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拍摄难度、市场价值、亿婴公司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营业务、涉案微博受关注度等诸多因素以及根据合理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最终酌定亿婴公司赔偿全景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及合理支出五十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亿婴天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亿婴天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旭
书 记 员    隗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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