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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3630号

裁判日期:2017-07-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均谊,股东:范均谊、潘志超,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饰制造;时装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689813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为“CATERNITY”而非“卡特丽”,且截止2016年7月27日商标正在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和“卡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华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范均谊,总经理。

本院的(2017)粤01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华先加工费83924元,并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6.15%则按年利率6.15%计付),并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221元,并承担反诉受理费41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0701.86元,执行费156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111执3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邓春竹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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