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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厦执字第1031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碧双,股东:红瑞兴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庄碧双,经营范围为:生产针织布、服装(不含漂染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8月15日申请注册“HOPERISE”第17291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2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和“HOPERIS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林清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双,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新景缘3#楼20跃21层C2009单元。
  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950620-2。
  法定代表人庄碧双。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庄碧双偿还欠款4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碧双、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庄碧双名下位于厦门市××区新景××#楼××单元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泉州红瑞兴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西片区D-03、04、05地块办公楼(整幢)、1#厂房(整幢)、2#宿舍楼(整幢)。上述房产均设置高额抵押,且不为我院首封,故无法处置。首封法院为泉州中院,现尚未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
  3、本院在2017年12月再次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

2017年12月,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劲雄
审 判 员    纪珠英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林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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