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07-708号
裁判日期:2017-0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861室。
法定代表人:邱坚强,总经理。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森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喻湜
人民陪审员 周委
人民陪审员 王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