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04号
裁判日期:2016-07-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18幢1802-2室,而非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晨辉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宝昊,经营范围为: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餐饮营销策划;餐饮项目投资及策划;礼仪服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安茱莉”第14022918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茱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冯康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将,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40元(其中加盟费29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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