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1-0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18幢1802-2室,而非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晨辉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宝昊,经营范围为: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餐饮营销策划;餐饮项目投资及策划;礼仪服务;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安茱莉”第14022918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但安徽盛耀佳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安茱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冯康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冯康康于2016年5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冯康康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莫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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