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2018-06-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道邦创展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12-6室,而非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国石油化工规划院后座3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芹,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影视策划;公共关系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芹没有注册“我要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我要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裴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鲁,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12-6室。
法定代表人:刘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志,男,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军,男,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裴振与被告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要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振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浩,被告我要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军、史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2、判令我要兑公司退还裴振缴纳的管理费及平台使用费60000元;3、判令我要兑公司赔偿裴振的经济损失30000元;4、判令我要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裴振与我要兑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裴振为我要兑公司的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的高级合伙人,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合作事项为:裴振在该区域负责【我要兑】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管理、宣传、咨询服务与平台应用的相关事宜;负责洽谈引入本地特约合作商户入驻平台及服务入驻特约合作商户等事宜。裴振作为我要兑公司的区县渠道运营商向甲方缴纳6万元管理费及平台使用费,双方约定裴振为该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合同签订后裴振向我要兑公司支付6万元费用,并根据协议要求在宿迁区租赁了办公场所,购置了办公设备,聘请了业务人员,开展工作,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我要兑平台经常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签约客户。2017年11月14日裴振发现同城出现了其他授权合作商户,经了解,该合作商于2017年9月份与我要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是宿迁市具有独家代理的权限,影响了裴振独家代理权利,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我要兑公司辩称:不同意裴振的诉讼请求。我要兑公司的网站到现在为止仍能正常运营,不存在不能登录的情形;裴振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正常兑换;双方的合作模式是线上线下兑换的模式,我要兑公司不仅提供线上兑换,还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向裴振发送了价值6万元的货物,用于裴振的经营;合同当中并未约定是独家代理,裴振就属于宿城区的高级合伙人,不具有排他性,在这个区域还可以有其他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裴振要完成约定的任务,但实际并未完成,按照约定合同已经失效,履行期限也已经届满,同时约定了裴振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对裴振主张的经济损失我要兑不予赔偿,与我要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我要兑公司(甲方)与裴振(乙方)签订了《【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甲方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乙方的合伙人级别:高级合作人,合作地域范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作为甲方旗下【我要兑】的渠道运营商,负责【我要兑】在合作区域内进行市场运营及推广、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合作事项为:裴振在该区域负责【我要兑】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管理、宣传、咨询服务与平台应用的相关事宜;第4款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县及渠道运营商,本合作年度应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及平台使用费陆万元整。当日,我要兑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裴振为【我要兑】平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营管理中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授权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裴振与我要兑公司签订的《【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约,故本院确认裴振与我要兑公司签订的《【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于2018年1月16日解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裴振未提供证据证明我要兑公司无法保障产品的正常兑换及无法登录系统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裴振主张的其为宿迁市宿城区的独家代理商与协议约定不符,故本院对裴振要求我要兑公司退还60000元并赔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裴振与北京我要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我要兑】高级合伙人合作协议》于2018年1月16日解除;
二、驳回裴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裴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海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万朋
书 记 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