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2018-0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幢111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0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千里,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天鑫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田千里、谭文清,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用品,护理品,美容用品,日用百货,服饰,健身器材,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限分支);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附分支一个。
申请人:深圳市天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景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兵,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曹彦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千里,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陈彧,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
申请人深圳市天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千里、陈彧、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天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千里、陈彧、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0,31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田千里、陈彧、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60,31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 瑛
审 判 员 李 柟
人民陪审员 黄慧时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