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2015-07-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幢111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40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千里,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上海天鑫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田千里、谭文清,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护肤用品,护理品,美容用品,日用百货,服饰,健身器材,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限分支);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附分支一个。
申请执行人浙江雅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64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共支付人民币510,294.45元及执行费7,502.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歌诗玛化妆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17,797.39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