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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4637号

裁判日期:2018-09-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而非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2栋3楼303,法定代表人:粟海辉,股东:张海涛、粟海辉,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纸制品、摄影器材、音响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化妆品、卫生洁具、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家具、珠宝首饰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9月21日申请注册“小象驿站”第26549792号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小象驿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叶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粟海辉,负责人。

原告叶炯与被告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叶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炯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     凌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 上海潜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 官网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62栋3楼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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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hixiaoxiang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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