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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704号

裁判日期:2018-1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至诚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而非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徐庄庆隆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福贞,股东:高昱、王福贞,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4日);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厨房用具、塑料制品、文具用品、工艺品、玩具、化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315912号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至诚通达”,且截止2017年8月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至诚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解军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经理。

申请执行人解军伟与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6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解军伟与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至诚通达经营合作合同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解军伟合同款14.9万元;三、驳回原告解军伟其他诉讼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且存在权利限制,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37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王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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